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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关于工程硕士培养工作的补充规定


重研院[2007]22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硕士培养工作,更好地处理规模与质量、改革与发展的关系,根据《重庆大学关于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重庆大学关于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工作规定》及《重庆大学工程硕士培养方案》等文件,对工程硕士培养及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1、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学院、导师、任课教师、管理干部等应进一步提高对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认识,高度重视培养质量,认真做好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培养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培养工作。在培养工作中应加强与企业的协调与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和兼职导师的作用,把校企合作培养落到实处。

2、在入学考试的二阶段测试中,对于跨领域学科范围的考生,要在专业课笔试和面试时加强对本工程领域专业知识和工程素质的考核。

3、除对非理工科考生须补修本领域3-6门本科主干课程以外,对于跨领域学科范围录取的学生要求补修1-3门本领域学科范围的本科段主干课程,考核与修课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由学院确定。领域的学科范围及补修课程名单由学院或领域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执行。本要求从2007级起执行。

4、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应由学院组织本工程领域的2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专家对工程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其中应有一名企业或行业专家。答辩委员会由3或5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必须有一名企业或行业专家,工程硕士的导师和兼职导师原则上不担任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构成名单须在系统中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相关工作程序。

5、工程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原则上应取得以下研究成果之一:①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②发明专利;③经过鉴定的技术或工程成果;④获得科研成果奖励。以上成果要求由各学院根据本领域工程硕士培养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内容,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执行。本要求从2008年3月执行。

6、研究生院将对工程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进行监控,并对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进行抽评。

7、以上各条除明确了执行时间的以外,均以本规定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研究生院

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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